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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怎样,宁致远还是说出了自己一直想说的话。
也确实是因为在监房里,听到过太多的警察在抓捕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嫌疑人尊严,甚至剥夺了嫌疑人本应该有的权利,如此高频率的、肆意且有意为之的不规范行为,长此以往不加以改善的话,程序正义就只能是言而无行,虚有其表了。
很多事情,说了不一定会有什么改变,可是,如果连说都不说呢?
“审判长,我有异议”,宁致远来不及多想,就立即整理思绪进入了下一轮的陈述当中。
“想要把一件事情说清楚,就要追根溯源。关于承办取得口供的引导式问题的方式,是不是超出了承办可以‘为了更有效率的办案择机使用特殊手段’的范畴,以及我的工作职责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是否与承办提交的所谓的岗位职责相匹配的问题,我想,之前的笔录里都有,我就不用在这里赘述了;
但是,对于我工作了将近七年的集团,为什么我们会走到这一步,我还是要说一下的,因为这关系到我为什么会站在这里,以及我站在这里到底是有多大的因素是由于我存在着检察官对我指控的行为,又有多少的因素是因为某些强权背后的无法让大家看到的某种意图;
在场的我相信也有很多的资本方甚至于甚至于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我建议大家去看一下魏红集团自从我被抓的前面半年和一直到现在的股价走势以及重大消息,更重要的是两者之间的配合;
喜欢研究基本面的还可以详细分析下魏红集团去年发布的财报,有些事情,想要掩人耳目,没有问题,但是,在达到自己目的的时候,不能不择手段。你可以拿别人当做手段,但你不能把别人单纯的当做手段;
当然,万事互为效力,任何人都可以既是他人的手段,又是自身的目的,但如果只把别人当做手段,这会走向毫不掩饰的极权主义;如果人只是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那也会走向过于放纵的个人主义;
因此,我们不能说,只要你利用了别人,就是不道德的,而要看这个利用的动机和结果,要看在这个利用的过程中,是不是忽视了他人的尊严。很显然,也很不幸,无论是我在魏红集团的任职过程中,还是在这件案发的过程中,都完全丧失了应有的尊严;
在检察官所谓的‘魏红集团提供的劳动合同’上,估计这个证据连我自己都没有看到过。大家肯定以为我在胡说八道,自己作为职工跟集团的劳动合同怎么会没有看到过呢?
是的,我承认,正常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吧;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各自持有一份文本,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劳动者能随时查阅合同条款;
在合同生效条件方面,劳动合同还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才能生效,但这个生效的前提也是在双方均持有文本的前提之下的,若用人单位未交付劳动者,那就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里,我就要很负责任的简单说一下魏红集团对于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的签署及社保公积金的缴纳上面,所存在的一些违法的行为操作,这些如果检察官愿意去核实,也是很简单的事情。
如果你们看过我在魏红集团的工作简历,就更加明白,为什么对于这些行为,我会有绝对的发言权了,因为,很多的违法行为都是我在操作的。
我当初就是在魏红集团招聘人事专员的时候投简历应聘成功的,在人事专员的岗位上做了一年多的时间,主要负责办理员工的入职、离职、社保缴纳等工作,这一点上,我是有亲身经历的发言权的,不是血口喷人。
魏红集团对于所有新入职员工的劳动合同签署方面,都是有严格的规定流程的;这个流程就是所有的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的内容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需要入职员工填写的就只是姓名、籍贯、性别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余的关于薪资福利和劳动时间的信息,都是空白的;
也就是说,员工签的都只是一份印着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而已;除了自己手动写上自己的个人基本信息之外,就不再有任何的东西了,别人说要给员工一份了,就连员工拍个照保存一下都是不允许的;话说回来,拍了照也没啥用,毕竟上面所有的信息都还是空白的;
我的这一份,当然毫不例外的也是这样。也好就是说,检察官刚刚说的‘魏红集团提交的跟我相关的劳动合同’,当然在这里作为证据用的话肯定是完整的,对吧,肯定是把合同上所有的信息,最重要的是那些空白的信息,在后面自己随心所欲的按自己想要的填上去的吧;
反正这样的操作在法律效力的层面上没有任何瑕疵,毕竟上面的签字什么的也都是我个人心甘情愿的签上去的,就像如果我在空白页的纸上写上‘以上内容我看过,跟我说的完全一致’这句话之后,上面再打印什么内容都可以成为当下确之凿凿的证据,对吧;
公司在这么做的时候考虑过签合同的职工的尊严吗?没有,当然不考虑员工的尊严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在不考虑员工的尊严的同时,还触犯了法律;甚至于触犯了法律也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明知道这样做是触犯了法律可是还是选择这么做了;
这样一想我倒觉得我比集团还要稍微‘高尚’一点,打引号的高尚,就是最起码我在触犯法律的时候还真的不知道这样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这可比一个人明知故犯要强多了吧,呵呵。
当然,有人会觉得我是兔子急了乱咬人,反正无法查验的事你怎么说都可以;这句话本身是没问题,可是如果是真的想去查证而且不拿节约司法资源当借口的话,也是可以查到的;
只需要去问问集团下面的员工当时跟集团签劳动合同时怎么签的就行了,看看是不是跟我的说法是一样的,不是为了要定公司的罪,而是为了查证一件事情的真实发生的场景;
就像我一直坚持说我要把我跟每一位客户的每一笔资金往来的真实发生的情景讲清楚一样,就是为了一个真实,只有建立在真实之上的、有真实作为前提的,后面的推理也好、审判也好,才有其意义,才不是浪费司法资源,也就是所谓的真正的在‘节约司法资源’;
不然得话,我们现在在审判什么呢?我们为什么不去查查看呢?同样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为什么要有选择性的去惩罚触犯法律的主体呢?就算要有选择,那选择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个体就一定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而集团就可以逍遥法外?标准是什么?弱肉强食还是人情世故?去查查魏红集团是怎么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这符合劳动法吗?当然,也许合不合法不是检察官关心的,愿意相信什么才是检察官最关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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